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形式和内容可以简化。简化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