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未提交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