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