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已经批准开发利用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