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