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