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