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