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