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额定乘员。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额定乘员的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