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道路管理部门以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安全需要,设置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