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区道路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