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