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