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停放地对机动车进行抽检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向驾驶人出具符合国家规范的书面检测结果;

(三)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