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停放地对机动车进行抽检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向驾驶人出具符合国家规范的书面检测结果;(三)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