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