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