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油气田治安保卫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