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