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除履行自身承担的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职责外,应当对其他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证绿地功能完好,不被侵占、破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