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