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对无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