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