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或者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