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