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