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