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案件可以实行指定管辖。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