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