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