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