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开展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