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节 建筑节能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