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工程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