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或者专业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