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依照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