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治理区域内批准建设用地。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事先就开发建设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