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沙危害区域的草原建设和管理,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开展草地治理,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沙化、退化和碱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