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区域内土地的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