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治理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治理利用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造林育草等封沙措施,重点治理,增加植被;也可以将沙化土地治理经营权转让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