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范围的沙化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草原、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范围,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