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