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