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