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