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