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