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并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逾期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