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