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禁止在阳台及门窗外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

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