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铺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