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及时清除相关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