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